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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要闻 两部门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呼和浩特:“三下乡”惠民服务暖人心 金融监管总局:推动城市房地产 融资协调机制常态化运行 拟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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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6 年 01 月 26 日 星期一   01

两部门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 秦铭明)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延续公租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供给,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体权益。

该《公告》执行期限将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此次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公租房建设、管理、交易、捐赠、租赁等多个环节,优惠力度大、覆盖范围广,精准聚焦公租房发展关键节点,为相关主体减负增效。

具体优惠内容如下:

在土地与印花税方面,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对应部分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印花税。同时,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进一步降低公租房建设运营成本。

在交易环节税收方面,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与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房源筹集。

在捐赠税收抵扣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租房公益事业。

在租赁与运营税收方面,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直接惠及住房困难群体;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且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妥善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相关材料、公租房纳入及用地管理材料、配套建设管理材料、购房及租赁协议等资料备查,保障税收征管规范有序。

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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