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开户单位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存款人账户及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要求,现对我行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款业务的不动户进行登报公告。请以下单位见报30日内携带单位印鉴、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至开户网点办理重新启用或者撤销账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行将视同自愿撤销账户或同意我行相关清理措施,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行特别提示;本次清理中撤销(或自愿撤销)的账户,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作废。
特此公告
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
2025年12月25日
编辑:超级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