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同,从政策背景、协同基础、推进路径三个维度展开阐述。2003年《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奠定早期基础,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强调及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党的二十大报告等,均对二者在“大监督”格局中贯通融合提出要求。协同基础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应对隐蔽贪腐的需要;二是二者虽监督侧重不同,但目标趋同,均为发现解决问题、推动政策落实等;三是协同可实现资源优化与专业互补,提升监督效能。推进路径涵盖管理统筹、工作机制、深入融合、协同支撑多个层面,主要从强化联系、搭建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结果共用等多方面,推动二者协同落地。
一、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推进的政策背景
2003年8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为审计与纪检深度协同提供了依据与保障,同时也开启了审计与纪检贯通融合、高效协同的新篇章。
进入新时代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2021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指出,要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2021 年 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审计署印发《“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要推动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23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强调,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持续加强与审计机关协同配合,用好审计监督成果。这些政策和要求的提出,都进一步夯实了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在构建“大监督”格局中贯通协同的重要基础。
二、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的基础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向前发展,客观上需要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大监督格局,而诸多监督手段中,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在保障社会、组织的科学发展、高效运转、健康运行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践中,推进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推进、发挥合力有以下几方面基础。
(一)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23 年5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充分发挥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的重要作用”,“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查处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查处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随着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贪腐行为、不正之风更加隐蔽,需要充分汇聚各类监督的专业力量,强化监督合力,构建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监督目标趋同性的客观需要
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的目标具有趋同性,二者都侧重于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以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纪检监督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的行为作风和公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监督更倾向于经济监督,但二者的落脚点都在于推动合规运行、强化廉洁作风建设,以及发现和惩治违规、腐败行为,督促公职人员遵守党纪国法、秉公廉洁行使公权力。
(三)监督效能提升的实际需要
纪检与审计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重点等不尽相同,如果没有深入地贯通协同,可能会在某些领域重复开展工作,还可能增加被监督对象的负担。协同合作则可以通过优化资源分配和专业优势互补来提高监督质量和治理效能。审计部门在财务和账目审查方面有专业优势,而纪检部门在政策理解和纪律执行方面更为专业。通过纪检与审计的贯通协同,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和高效分工协作,确保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均能得到优化配置和利用,减少工作重叠和流程冗余。
三、推进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贯通协同的制度基础
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制度建设是基础。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推动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在深化审计成果运用上相向而行、同向发力,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研究制定出台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有关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管理有关办法、进一步加强巡审联动有关工作措施等制度,从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方面加强全链条、全要素协作配合。
(二)强化联席会商,建立贯通协同工作机制
一是工作会商机制。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时,及时彼此征求意见建议,或者共同制定重点监督计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之前,相互沟通监督工作方案和工作重点,共同把脉,把握重点;针对具体监督事项,会商协同配合方式,通报相关情况,提出问题治理对策。如有的单位每年初分别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会商确定新年度加强联动监督的重点项目和协同联动方式,避免监督资源浪费。或者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将纪检监察机关关注的重点事项以及巡视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廉政风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审计项目进行安排,并主动征求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部门意见建议,共同拟定项目计划、确定监督重点。有的集团内控审计部联合纪检监督部共同制定年度监察审计计划,通过纪审联动,将纪检的“政治性”与内审的“专业性”两者统筹起来,形成内审监督合力,深化“一盘棋”格局,最大限度地扩展内审覆盖面。
二是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等形式,相互通报各自监督工作计划、发现的问题线索和监督结果等,交流双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合力推进有关问题的解决、落实。如有的单位定期召开纪检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联席会议(如月度沟通、季度研判),明确阶段性协同重点——例如针对重大项目监督、民生领域专项检查等议题,同步梳理监督需求、共享监督线索,避免重复工作或监督盲区。如有的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党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监督委员会,形成集团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务、巡察等监督主体共同参与的“大监督”体系。
三是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两类监督数据互通,审计部门可同步推送审计报告、问题台账、资金流向异常数据等;纪检部门则反馈已核实的违纪违法线索、监督中发现的制度漏洞,确保双方掌握完整监督链条。
四是线索移交机制。明确线索移交的标准、流程和时限,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需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纪检部门,并附审计证据(如凭证、函证材料);纪检部门对线索核查后,需向审计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形成“发现—移交—核查—反馈”的闭环。如有的单位充分利用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合署办公的有利条件,形成日常沟通和定期协商的“2+5”联动监督工作模式,通过及时通报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发现的普遍问题和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发现问题移交清单》和《问题整改评估表》,督促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三)推动监督流程深度融合,提升协同效能
一是制定协同工作细则。出台明确的协同监督管理办法,细化双方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例如明确“哪些监督事项必须联合开展”“线索移交的具体格式和时限”等,打通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信息壁垒,相互通报各自掌握的情况、线索、信息,分享必要的监督文稿、报告等,实现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的信息互联互通。
二是搭建信息化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成为强化合力监督的有效渠道之一。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督信息平台,可以有力实现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的工作互通、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切实提高合力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共同实施重要监督事项、共同督促问题整改落实。联合立项与实施,针对重点领域由纪检、审计部门共同制定监督方案,联合组建监督组。审计部门负责从资金合规性、项目流程规范性角度排查问题,纪检部门同步关注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违纪行为,实现“查账”与“查责”同步推进。纪检与审计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或人员相互参与对方监督工作,通过各有侧重地开展监督,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整改,纪检与审计共同督促进行整改,协同推进提升整改成效。
四是审计结果深度运用。纪检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依据。例如在干部廉洁审查、巡察工作中,参考审计部门出具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准识别廉洁风险点;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如制度执行漏洞),纪检部门可同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推动问题根源整改。
(四)整合资源与能力互补,强化协同支撑
一是专业能力互补。发挥审计部门在财务、工程、数据核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纪检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如审计部门协助纪检部门分析复杂资金往来、解读专业领域政策文件;纪检部门则向审计部门传导纪律要求、违纪行为认定标准,帮助审计人员精准识别“违纪线索”与“一般违规”的区别。
二是监督资源统筹。统筹调配两类监督的人力、技术资源,如在大数据监督中,整合纪检部门的问题线索数据库与审计部门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通过数据建模(如异常报销模型、资金集中度分析模型),精准锁定监督疑点;在跨区域、跨部门监督中,联合抽调人员组成专班,避免单个部门资源不足的问题。
三是协同开展警示教育。结合双方监督案例,联合开展警示教育,如将审计发现的典型违规问题与纪检查处的违纪案件结合,制作警示教育材料,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中开展专题教育,强调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作者:赵峻镭 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