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过程审核重点及审核方法
(一)招标范围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判断招标范围需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个关键维度入手。以下三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城市轨道交通、供水供电工程等;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等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同时,要精准把握各类型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具体招标标准,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通常需要进行招标 。
在审核过程中,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招标的情形。例如,某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本应将道路施工、排水工程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但建设单位将其拆分成多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采购金额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以此逃避招标程序,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要求,必须予以纠正。
(二) 招标方式的审核
招标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是保障市场充分竞争、提高透明度的首选方式。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如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情况,并且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批准。审查时,应仔细核实未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面查看其项目性质是否真正符合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同时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三)招标程序的审核
1.招标公告与信息发布。需审查招投标公告是否在指定的法定媒介上发布,如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告内容应全面涵盖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招标范围,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边界;投标人资格要求,如资质等级、业绩要求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避免出现信息模糊或遗漏的情况。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对投标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3.投标文件递交与开标。核实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是否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同时,检查开标地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致,防止出现开标地点随意变更的情况。
4.投标人数量与联合体投标。审查投标人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若投标人少于 3 个不得开标,需重新招标。对于联合体投标,重点审核各方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联合体具备完成项目的整体能力。同时,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评标委员会构成与评标标准。确保评标委员会由 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2/3,保证评标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审查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明确,是否在招标文件中预先公布,避免出现评标标准模糊不清或在评标过程中随意变更的情况。
6.中标人确定。检查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原则进行。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3 日。
(四)合同签订的审核
重点审查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这一规定对于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时效性和严肃性至关重要。对于联合体中标项目避免出现只有联合体牵头方签订合同的情况,防止后续出现责任推诿等问题。同时,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同条款是否涵盖项目范围、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无歧义。
二、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问题
(一)应招标事项未招标或招标方式不当
在项目审核中,经常发现部分项目应招标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情况。例如,在审核某公路工程项目时,其勘察设计合同签约合同价已超过 100 万元,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必须采用招标方式,但建设方仍采用直接委托方式,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要求,不仅可能导致项目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还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一些项目虽进行了招标,但招标方式选择不当。例如,某项目并不具备邀请招标的条件,却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导致招标过程缺乏充分竞争,无法保证项目获得最优质的服务或产品供应。
(二)招标文件条款存在矛盾
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内容繁多,部分条款在招标文件的不同位置重复出现,但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在对某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招标进行审核时,该招标文件 7.1 履约担保条款规定,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为 “设备经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 7%,剩余 3% 转为质量保证金”。但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中又将此部分修改为 “设备经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 5%,剩余 5% 转为质量保证金”。这种核心条款的矛盾,容易在投标和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三)招标文件范本选用不当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项目的招标活动,通常会制定招标文件范本及格式要求,以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项目选用的范本不符合要求,与项目规模不匹配,可能导致招标文件内容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在合同执行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如条款无法满足项目管理需求、合同纠纷处理无明确依据等。
(四) 招标标段划分不合理
合理科学划分标段是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若标段划分不合理,会给后续合同执行带来诸多问题。例如,某港口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招标,将 1 辆 20 吨载重汽车和 1 辆 10 吨载重汽车与其他港机设备一起,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招标人划分标段时,考虑了一揽子解决采购需求,却忽视了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导致只有具备全部设备生产、销售资质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投标。而最终中标企业 XX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仅具备其他设备的生产能力,不具备载重汽车的生产或销售资质。为完成采购任务,中标人不得不先从外部购买汽车并上牌,然后以二手车形式过户。这种不合理、不科学的招标范围划分,不仅使招标人采购的固定资产变为 “二手货”,降低了资产质量,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项目的采购风险和管理难度。
(五)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合规
在日常审核中,经常有评标委员会专家构成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况,尤其缺少经济领域专家较为常见。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不符,可能导致评标过程无法全面、客观地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无法准确判断投标人的报价合理性和成本控制能力,从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六)签订违反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协议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部分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签订合同之前与潜在中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合同谈判,以满足自身要求。例如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因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均与投标限价接近,招标人认为价格较高,因此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就签约合同价进行谈判,以降价一定比例作为中标签署合同的条件。
最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投标报价下浮 5% 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使得其他未参与谈判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不一致、签约合同价与中标金额不一致也是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需加以重视并解决。
三、对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全方面深入理解相关规定
1.准确界定招标范围。招标人应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采购金额三个维度准确判断项目是否应招标以及哪些采购应采用招标方式。建立项目招标范围自查清单,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招标范围,避免出现应招标未招标或违规采用直接委托等情况。
2.合理确定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应严格遵循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同一时间进行的原则。充分考虑招标人及投标人到场时间、开标唱标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时间节点。例如,若预计投标人较多或开标唱标内容复杂、耗时较长,可将投标截止时间定在当日上午较早时段,如 9 时,确保开标活动能够顺利、高效进行。
3.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人员须由 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根据项目规模合理确定具体人数,如 5 人、7 人或 9 人组成。确保评标委员会中具备招标相关技术以及经济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2/3,且至少有1名经济领域专家。同时,对专家的工作年限、职称等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专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能够公正、客观地参与评标工作。建立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淘汰不称职的专家。
(二)提升招标人员项目熟悉程度,为顺利完成招标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1.选用合适的招标文件范本。负责组织实施招标的人员在选择范本时确保与自身项目相匹配,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人需求对范本条款进行合理修改和完善。建议建立招标文件范本选用指南,明确不同类型项目对应的适用范本,并组织招标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使其熟练掌握范本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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